宝安对于投资兴业的特有优惠政策


宝安对于投资兴业的特有优惠政策

日期:2007-11-07 关键字:投资 来源:宝安区

为了鼓励广大投资者在深投资兴业,除国家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深圳还制定了特有的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30%减按15%征收;3%地方所得税免征。 
 
      2.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对认定为产品出口的企业的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延长3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经认定的出口型企业,减半缴纳其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费”;经认定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5年。  

      4.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的中外合资或外资银行经营期在10年以上、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金融业务取得的收入从开业之日起可享受5年免征营业税。  

      6.深圳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特区内生产并销售的产品,免征工业环节的增值税。  

      7.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工作人员实行国民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凡生产国家非配额、许可证限制产品的,内外销比例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行确定和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用电电价与内资企业同样标准;在深圳工作、学习的外籍人员,在深购、租各类房屋以及就医、游览旅游景点等,享受境内居民同等的服务价格待遇。  除上述优惠政策之外,对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集成电路制造业、软件产业,制订了《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快发展深圳市集成电路制造业的若干规定》、《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办法》、《深圳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暂行规定》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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