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环境保护情况


广州:环境保护情况

日期:0000-00-00 来源:投资中国 (invest.madeinchn.cn)

1. 总体情况

    广州市政府十分重视环境保护,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的条例、标准。对建设项目,特别是有污染的项目,在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均进行相应的环保审批,并实行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

2. 环保法规及相关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8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公布)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9月22日)

    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5月31日)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及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DB44 37—90)

    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3. 申报程序

3.1. 选址(或定点)阶段

    凡会产生污染物或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均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报环保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凭环保主管部门的批复证明文件,才能向规划、国土等部门办理征(用)地等手续。

3.2. 报建阶段

    报建单位在办理项目报建同时,须向当地环保部门办理项目报建的环保手续。报送的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书,应符合国家和广州市的环保规定、标准及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批复的要求。未办理环保手续的报建项目,不得进行施工和安装。

3.3. 竣工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竣工,在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验收的同时,还要向环保部门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凡未经环保部门同意试车、验收、竣工的建设项目不得(试)生产或(试)使用。
本页引用地址:http://invest.madeinchn.cn/investment-2-1_21911-1-1.html  | 复制地址



Powered by KaijuanStudio 2008 © 200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