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实务问答:中国如何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
中国如何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
一、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的方针政策
9.中国如何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
我国进口货物许可证制度最初是于 1951 年 5 月起全面实施的。1959 年—1980 年间,由于对外贸易实行高度集中的经营管理体制,许可证名存实亡。为了加强进口货物的管理,合理使用外汇、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内需求,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务院于 1984 年 1 月 10 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证制度暂行条例》,并于该年 5 月 15 日公布了该条例的实施细则,重新恢复了对进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根据规定,凡依法须凭许可证进口的货物,不分进口国别、地区、进口方式、外汇来源、进口单位,都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外贸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方可进口。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代表国家统一签发进口许可证的政府主管机构,它可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外经济贸易厅(局、委)以及特派员办事处签发部分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自签发之日起一年有效。到期如合同规定的货物尚未进口,可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长。实行进口许可证的商品目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国内生产和市场需要以及国家外汇收支状况,随时调整,公布实行。1991 年我国取消了原先 53 类中的 16 种商品的进口许可证,并将在二三年年将进口许可证的商品范围减少三分之二。为了配合我国经济特区政策,我国规定对于经济特区的进口货物,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可根据国家对特区的优惠政策,每年经国家归口审查部门一次审批,一次或多次申领进口许可证;特区内非限制进口的商品,可自行审批进口。此外,外资企业为生产出口而进口的各种物料设备、零配件、原材料可以免领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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