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实务问答:中国如何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


中国如何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的方针政策

10.中国如何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

我国现行的出口许可征管理,主要是依据 1980 年 6 月原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对外贸易部联合制订并公布的《出口许可证制度的暂行办法》来对出口贸易实施管理的。根据该办法,我国对出口商品的许可证实施以计划列名管理分类为基础的分类管理。我国将出口商品分为 3 类,第一类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的、资源性的和某些特殊用途的出口商品;第二类为国际市场容量有限、有配额限制和竞争激烈,价格比较敏感的出口商品;第三类为第一、二类以外的其它不列名的出口商品。在国家实行计划列名管理的第一类和第二类出口商品中,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出口商品目录进行经营,对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必须按规定申请出口许可证;超经营范围出口,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申领出口许可证。对第三类出口商品,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以放开经营,其中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特派员办事处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是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对于国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品种,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统一颁布和调整。从目前来看,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大体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国家需要平衡协调并实行计划列名管理和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以及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商品;另一种是因经营不善以致造成出口秩序混乱和导致出口市场紊乱,需要加强协调管理的商品。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过期作废。但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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