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实务问答:为什么要对进口商品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为什么要对进口商品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六、进出口商品检验
18.为什么要对进口商品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商检法》规定,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未经检验,不准销售、使用。《商检法》又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商检机构可以抽查检验。
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对维护国家的权益,保证国民经济建设,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因此,由商检机构实施强制检验的进口商品到货后,收货、用货部门或代理接运部门应即向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并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对实施强制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凭商检机构检验结果进行结算的,以及在卸货时已发现包装破损或数量短缺的进口商品,也应立即向商检机构办理报验;对其他的进口商品,应由收货、用货单位对到货的质量、包装和数量、重量全面进行验收。验收检验有困难的,应由其主管部门组织检验,或委托其他有关单位检验,或申请商检机构检验。由收货、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质量、数量等不符合外贸合同约定,应及时(至少保留 1/3 的索赔期限供商检机构检验出证)向商检机构办理手续,申请复验出证。在开箱验收时,如发现商品残损的,应保留好内外包装,并立即向商检机构申请验残。
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检验合格的,对内发给检验情况通知单,供国内交接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和发现残损的,对外签发商检证书,供外贸经营单位或外贸运输公司、外轮代理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责任方(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办理对外索赔。
商检机构对《种类表》外的进口商品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对进口到货及时验收,对具体的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可以抽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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