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概况:公司的组织形式
公司的组织形式
一、澳大利亚公司特色
(一) 法人地位
澳公司法规定,股份制有限公司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它可以参与诉讼,拥有资产;也可以产生债务 。公司股东的责任只限于其认购股票时未缴足的股票金额。只要认购的股票金额都已缴足,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便不负有其它责任,除非有关的股东对公司的外债提供个人担保。
(二)董事要求
最少一个董事,其中一董事须为经常在澳居住的人,即居民或常驻代表。
(三)股东要求
最少一个股东,没有国籍限制。股东和董事可以是同一个人。
(四)注册资本
法定资本1000澳元注册,股份比例、股本金1元/股(根据申请填写)。
(五)公司秘书
不需要委任公司秘书。
(六)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必须位于澳大利亚。
二、公司的类型
澳2001年颁布的《公司法》规定了下列4种公司类型:
1.股份有限公司。
2.有限保证责任公司。
3.无限公司。
4.无责任公司(仅在矿业公司中建立)。
澳政府补助的外国公司可以是上述任何类型的公司。最常见的公司类型是股份有限公司,它既可以是控股公司也可以是上市公司。其中控股公司更为常见,它的优势在于更容易管理。
除某些特殊公司之外,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中必须包含“有限”的字样。而控股公司的名称也必须包括“控股”的字样。
澳《公司法》对控股公司与上市公司的设立和营业规定了若干最低要求。设立的公司必须在澳注册一个办公机构。
除了设立新公司之外,投资者还可以通过收购其他公司的方式来拥有一家公司。被收购的公司往往是刚设立不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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